律法和基督徒生活

摘錄自邁克‧何頓(Michael Horton)著,麥種翻譯小組譯,《基督徒的信仰》(麥種,2016年九月),第20章

律法在舊約和新約中的差別主要是在末世論的層面。統管舊約神治國度的禮儀和民事法典,只是十誡的臨時附錄,可以總結為愛神和愛鄰舍。因此,它們在基督裏得著成全和隨後的廢棄,絕對不會威脅到這兩塊石版的永恆有效性。使徒約翰勸信徒彼此相愛,這是總結律法的第二塊石版:「親愛的弟兄啊,我寫給你們的,不是一條新命令,乃是你們從起初所受的舊命令。……再者,我寫給你們的,是一條新命令,在主是真的,在你們也是真的;因為黑暗漸漸過去,真光已經照耀」(約壹二7~8)。就其內容而言,這命令是神從起初就有的永恆、不變的道德旨意。但就如神不能震動的國的一切一樣,沒有東西是不和基督一起被帶進墳墓、然後進入祂新造的生命而得到保存的。愛的命令對我們這些墮落的受造物而言是個威脅,因為我們不愛。但那在舊造中、在罪和死的權勢之下不可能的事情,在新造裏、在基督復活之後卻是可能的。愛的誡命「在主是真的」,因此「在你們也是真的」,因為黑夜漸漸過去,白晝已經來臨。它不是基督帶著榮耀再來的大白天,但已經是黎明。

正因為這樣,加爾文才稱律法的第三重功用(也就是引導信徒)為「主要的功用」。 [86] 信徒總需要聆聽律法定所有在基督以外的義為罪;但他認為,用律法來驚嚇信徒的良心,則是嚴重誤用傳道人的職分。這是將他們放回律法——那是死的職事——之下,彷彿光明仍未在基督裏來到。加爾文在討論「神那為父的縱容」時,解釋保羅在羅馬書八章15節提到的,「奴僕的心」相對於「兒子的心」:

一個他稱為奴僕的心,我們可以從律法得到;另一個是兒子的心,源自福音。他說前者是以前賜下的,為要製造恐懼;後者是如今賜下的,為要提供確據。如同我們所見,他想要肯定的—我們救恩的確實性—從這種對立的比較中顯得更加清晰。……從這副詞〔編按:「仍舊」〕我們再次知道,保羅在這裏比較律法和福音。……他指定律法本身的性質,藉此與福音有所不同。[87]

因此,律法本身沒有恩慈。它發出命令,但沒有任何能力幫助我們順服。在很多地方,加爾文似乎都將律法的第一重功用(也就是驅使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絕望)視為主要的功用。[88] 他基本上呼應路德的格言:「律法總是在指控」:

律法只會產生死亡;它加重我們的定罪,燃起神的忿怒。……神的律法說話,但它沒有改革我們的心。神可能向我們顯明:「這是我對你的要求,」但如果我們的欲望、我們的傾向與思想全和祂所命令的相反,我們不單被定罪,正如我說過的,律法也令我們在神面前更有罪。……因為在福音中神沒有說:「你必須做這或做那,」而是說:「你要相信我唯一的兒子是你的救贖主,接受祂的死和受苦作你疾病的良藥;把你自己投身到祂的寶血之下,它就使你得潔淨。」[89]

律法好像一面鏡子,只能夠揭露我們污穢的面孔;它不能帶來潔淨。[90] 「保羅使用律法一詞,常常指聖潔生活的法則,此法則是神正當的要求,除非我們完全遵從,否則它便沒有給我們永生的盼望;另一方面,如果我們有絲毫的不遵從,它就對我們宣告咒詛。」[91] 簡言之,「律法的生命是人的死亡。」[92]「福音的應許是白白的,唯獨建立在神的憐憫的基礎之上,而律法的應許則完全基於行為的光景。」[93]

因此,信徒和不信的人一樣,必須「每天在教會重複」福音。[94] 加爾文寫道,成聖就跟稱義一樣,「必須理解律法和福音的對比,我們從這區分得出,正如律法要求行為,福音只要求人帶著信心,來接受神的恩典。」[95]

那麼,加爾文怎能說第三重功用是律法給信徒的主要功用呢?在這裏,加爾文同樣看到聖徒在新約之下的新末世景況。在加爾文的思想中,首先和首要的是,律法在定罪這點上對信徒沒有司法管轄權:「現在,律法之於我們,不再是一個苛刻的工頭,必須要我們完全遵行每一條命令才滿意」而是指出「我們整個人生的目標」。以前,律法只指控,但現在它有不同的目的:「律法對信徒有勸戒的力量,不是用咒詛捆綁他們的良心,」而是指出走向神認可的服事之路。[96] 信徒聆聽律法的指示,而不是聆聽它的威脅。事實上,華腓德引述一位信義宗神學家的話,後者主張,加爾文和路德都相信,對神的「懼怕和愛」要連在一起,但加爾文甚至比路德更強調「父親的善意」多於「懼怕」。因此,華腓德自己總結說:「總而言之,雖然加爾文強調神至高無上的主權,但他更強調神的愛,」以致熱心也不是由恐懼懲罰激發的,而是因為兒子要為父親的榮耀辯護。[97]

更加諷刺的是,加爾文有時比路德更強調信徒信心的軟弱,因此更強調同時是義人與罪人。路德宣告:「因此,〔信心〕也是很有力、積極、活躍、忙碌的事情,同時更新一個人,給他第二次出生,介紹他進入新的生活方式,使他不可能停止行善。因為正如樹結果子那樣自然,好行為也跟在信心之後。」[98] 加爾文當然不會不同意信心和行為之間必然有連繫,但他對新造之人自動自發的順服沒有那麼有信心。加爾文往往強調信徒仍然有持續的疑惑和懶惰,甚至真信徒在重生的狀態中也是如此。順服源自信心,但思想、內心和身體並非總是自動回應主人的命令。信心必須產生善行所需要的感恩,但律法提醒我們這些信徒有甚麼責任,藉此攪擾我們的懶惰。我們尋求義時,責任是法理的前設,但一旦律法的雷鳴被消音,神往往使用律法管教祂的孩子,召喚他們回到以前的路。

不過,律法只能夠提醒我們有甚麼責任。只有福音的應許才能感動我們感恩地順服:

他〔大衛〕不僅提到訓誡,還提到訓誡所附帶的應許,只有這應許才能使使苦楚變甘甜。因為如果律法只有要求和威脅,使靈魂畏縮恐懼,那麼還有什麼比它更沒有吸引力呢?大衛特別指明,他在律法中看到了中保,若沒有這位中保,律法就無法給人喜樂和甘甜。[99]


[86]      John Calvin,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Romans (trans. and John Owen; Edinburgh: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, 1843-1855; repr. Grand Rapids: Baker, 1996), 296。編按:此語應該是出自加爾文的《基督教要義》,2.7.5。

[87]      同上=加爾文著,趙中輝、宋華忠譯,《羅馬人書註釋》(台北: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,1971),149頁。

[88]      「律法的特定職分〔是〕召喚良心到神的審判台前」(Calvin, Commentary on John, 2:140=加爾文著,《約翰福音註釋》,509頁)。事實上,「除了邀請所有人直接到基督那裏,摩西就沒有別的意圖了」(同上,1:217=加爾文著,《約翰福音註釋》,174頁)。「律法的特別功用不是令人的心傾向順服義。確切地說,律法的職分是帶領人們一步一步走向基督,讓他們可以從祂和重生的聖靈那裏尋求赦免」(論述出二十四5,我認為是如此)。

[89]      加爾文的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講章,引於I. John Hesselink, Calvin’s Concept of the Law (Allison Park, Pa.: Pickwick, 1992), 212 n 188;參:加爾文,《基督教要義》,2.7.7。

[90]      加爾文,《基督教要義》,2.7.7。

[91]      同上,2.9.4。

[92]      John Calvin, Four Last Books of Moses (Grand Rapids: Baker, repr. 2005), 1:316。同樣地,關於加拉太書三章10節:「因此,從律法尋求祝福是沒有用的。他稱那些信靠行為得救的人為行律法的。這種表達方式必須總是根據問題的狀況來詮釋。我們知道這裏的爭議與義的原因有關。……律法稱完全履行它的命令的人為義,而信心稱那些缺乏行為功德、且唯獨倚靠基督的人為義。靠我們自己的功德稱義,和靠另一位的恩典稱義,是不能調和的;其中一方被另一方推翻。」

[93]      加爾文,《基督教要義》,3.11.17。

[94]      Calvin, Commentary on Roman, 136=加爾文著,《羅馬人書註釋》,61頁。

[95]      同上,391=加爾文著,《羅馬人書註釋》,204頁。

[96]      加爾文,《基督教要義》,2.7.13-14(編按:原著誤植為2.7.12-13)。

[97]      B. B. Warfield, Calvin and Augustine (Philadelphia: Presbyterian & Reformed, 1980), 175-76。葛里實也寫道:「特別驚人的是,加爾文往往只是將相信神等同於認識神為父親的身分」(B. A. Gerrish, Grace & Gratitude: The Eucharistic Theology of John Calvin; Edinburgh: T&T Clark, 1993), 66。

[98]      Martin Luther, “Preface to Romans,” in Luther’s Works, 35:370。編按:正確的出處應該是 Ewald M. Plass. Ed., What Luther Says (Saint Luis, Concordai, 1959), p. 475。

[99]      加爾文,《基督教要義》,2.7.1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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